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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人同時死亡的繼承規定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1.23W)

根據《民法典》,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幾個人同時死亡的繼承規定有哪些?

繼承順序簡稱“法定繼承順序”。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後次序。法定繼承開始後,應按法定繼承的順序進行繼承。順序在先的,優於順序在後的,即有順序在先的繼承人存在並且主張權利時,就排除了順序在後的繼承人的權利。只有在無先一順序的繼承人,或先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放棄球喪失繼承權時,方由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必須給予照顧,其實際取得遺產份額,應當較其他繼承人多。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於相互緊密聯絡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對於符合上述情況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麼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數額的遺產,以此作為對這類繼承人的法律制裁。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涉及到繼承問題,首先要根據我國的民法典關於成的內容來進行確定,繼承人如果確定不了繼承人的話,則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各方之間的遺產該如何進行處理,如果要進行法定繼承,必須說出自己符合法定繼承人的證據,才能夠通過繼承。繼承人之間如果產生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