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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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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條件有哪些?

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條件有哪些?

(1)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繼承的效力雖高於法定繼承,但又無法對抗遺贈扶養協議。因此,即使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但如果所立遺囑與其生前所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相牴觸的.只能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2)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被繼承人生前未定遺囑,就談不上遺囑繼承;雖然立下遺囑,促經證明該遺囑是無效的,也不能被執行。所以,只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才能發生遺囑繼承。

(3)遺囑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部必須具有繼承資格c繼承人因發生法律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或遺囑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就不能再參與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已在遺囑中指定的由該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當依法定繼承重新分配。

(4)遺囑繼承人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所立遺囑,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而對於已死於被繼承人之先的遺囑繼承人.因死亡就已喪失了繼承資格,遺囑發生效力又是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所以該繼承人也就無法繼承由遺囑指定的遺產。遺囑中指定由其繼承的這份遺產,也只能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二、遺囑的有效條件

由於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後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①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並不等於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後,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②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③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於無效。

④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

各國對遺囑形式都有具體規定,如大陸法系諸國規定了4種形式:

①自書遺囑,即由被繼承人親自書寫的遺囑;

公證遺囑,即遺囑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才能生效;

③密封遺囑,即遺囑寫好後,由被繼承人親自密封,交律師或其他合法保管人保管;

④代筆遺囑,即被繼承人授意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並給合法證明屬實。

在中國,一般有公證、自書、代書三種形式;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下,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並由見證人作出書面或口頭證明。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繼承一般就是因公民在生前所立下了遺書面把自己的財產分配給他人的情形,對於這種繼承一般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如果簽訂了遺贈的撫養協議,那麼一般就會按遺贈的協議的內容來進行分配所有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