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2.62W)



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一、遺囑繼承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和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原因,立遺囑是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需徵得他方的同意。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了被繼承人的遺願,遺囑繼承是被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依法用遺囑的方式指定遺產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份額。

3.遺囑繼承人須為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承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在繼承開始之後,有遺囑的,應當先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二、《民法典繼承編》對遺囑繼承和遺贈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我國法律上對遺囑繼承的相關規定是非常明確的,遺囑生效後就會形成法律事實,具體情況應當按照上述事實來進行認定,但對遺囑生效的前提必須是對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應當尋求律師來進行法律事項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