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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遺產繼承 閱讀(2.9W)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宅基地的一系列問題是居民必然面對處理的,每個公民都應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及其緊要關係熟悉理解,有了一定基礎的法律知識,才能夠恰當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那麼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本站小編為各位提供了一些關於宅基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

一、宅基地使用權

1、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適用範圍

宅基地使用權範圍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綠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即一家一戶的農戶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3、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嗎

學術界一般將因農村房屋繼承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分為四種情形:

(1)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2)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手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3)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

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維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4)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對第一種情形的觀點較為一致,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所共同共有的一項權利,繼承人的共有權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對第二種情形、學者之間的爭議也不大,一般都認可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真正存在分政的是第三、第四種情形,如何解決此種情形下的衝突問題是本文將要研究的重點。

第三種情形,即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問題,這種情況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佔。同時,有學者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取得上的無償性,若允許本集體內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繼承,其所佔有宅基地將會無端擴大,損害集體其他成員的利益有違公平原則,取得是無償,但土地是有限資源,正是基於這種對抗性應該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所限制。但是也有支持者認為,房屋依附於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認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勢必分離了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導致房屋所有權全部權能的行使便無法實現,從而也就損害了房屋繼承人的權益,造成資源的浪費。

對第四種清形,即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面臨的阻礙和爭議拿大國四學者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否認繼承說”,與上述案例的判決意見持相同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王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第二種觀點被稱為“可以繼承說”,理由同上述第三種情形中的支持者觀點;第三種觀點為“有限繼承說”,此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不過由於宅基地使用權無法繼承的原因,被繼承之房屋所有權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對房屋作任何修甚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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