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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遺囑無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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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遺囑無效條件有哪些?

一、父母共同遺囑無效條件有哪些?

1、雙方存在不合法的夫妻關係。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不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不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二、共同遺囑的爭議和評析

中國的繼承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共同遺囑,學界對共同遺囑的態度主要有三種,其內容和理由分別如下:

(一)否定說,即主張中國不應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

1、其理由總結如下:

(1)共同遺囑與一般遺囑的理論相矛盾,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共同遺囑是雙方法律行為或是多方法律行為,它能否直接引用遺囑規則,或者其特殊之處可能會造成遺囑理論的混亂。

(2)共同遺囑與遺囑自由原則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

(3)共同遺囑不是與個人遺囑並列的一種遺囑型別,而是一種遺囑的形式。而遺囑的形式不是任意性的規定,而是具有強行法的性質,即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就不能發生效力。共同遺囑,應當屬於形式不合法的無效的遺囑。

(4)共同遺囑在執行過程容易發生爭議。比如最突出的是,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後,另一方欲更改或撤銷遺囑的問題。發生這種情況,必將涉及對先亡者遺願的尊重和遺囑指定的最終繼承人權利的保護,關係十分複雜,給處理造成困難。

(5)從中國的現實國情出發,也沒有設立共同遺囑的必要性(不需要以共同遺囑來維護夫妻共有財產不致分割和保障配偶的繼承權),況且對於共同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又都需以其死亡時的情形確認遺囑無效或有效,又何必設立共同遺囑。

2、對“否定說”的批判:如前文所述共同遺囑是共同法律行為,遺囑人作出該法律行為是基於一致的目的和利益的,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當事人自願將自己的遺囑行為受到相互的制約而從中獲取該制約的對價利益。法律要做的是認可當事人的這種需要而不是強行禁止。爭議是理所當然的,要不然要法律來做什麼,誇張一點如果法律僅僅是為了排除爭議無視現實需要的話那還不如禁止所有一切可能發生爭議的行為,那顯然是很荒謬的。共同遺囑是否是屬於遺囑的形式呢,顯然其只是遺囑的特殊樣態。就如民法理論中侵權行為之債和一般之債的關係罷了。

(二)肯定說,即主張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

1、該說的理由如下:

(1)雖然中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定共同遺囑,但也未排除共同遺囑的有效性,從中國國情出發應承認共同遺囑的法律效力。第一,共同遺囑與中國人民的傳統習慣協調一致;第二,共同遺囑適應中國家庭共同財產的性質。第三,共同遺囑有利於保護幼小子女和配偶的利益,避免繼承人之間為爭奪遺產而引起的家庭糾紛。

(2)遺囑行為是一種私法上的行為。遺囑人設立遺囑的目的,是表明自己死亡後對遺產處分的意願。對遺囑效力的確認應當貫徹私法自治的原則,只要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應當認為有效,而不應過分關注其行為的方式。

2、對“肯定說”的評價:應當說肯定說從共同遺囑的現實生活的物質基礎上實證分析共同遺囑存在的客觀必要性,從意思自治的角度上分析了共同遺囑存在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這些方面無疑是積極的。但是其僅僅肯定而不主張進行必要的限制其實是對共同遺囑的另一角度的否定。無限肯定即是無限否定。

(三)有限制的肯定說。該說主張應該承認共同遺囑的法律效力但是認為應對共同遺囑做必要的限制。

從司法的角度上來看,父母共同立下的遺囑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不存在違法的條件的情況下都是有效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對相關遺產的分割認定不一致,導致無法進行合法的處理和認定,具體情況應當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