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立遺囑不屬於繼承人的情況是什麼?
沒有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分割財產。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子女、配偶、父母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得遺產,沒有盡贍養義務的可以少分得遺囑。
1、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自書遺囑訂立程式是什麼?
1、遺囑人書寫遺囑內容。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這樣既可以真實表達遺囑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偽造、篡改、新增遺囑內容。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訂立遺囑的時間對遺囑的效力有一定的影響,如不同書面遺囑內容相矛盾時,應以時間在後的書面遺囑為準。同時,訂立遺囑的時間有時也可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偽。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塗改、增刪,應當在塗改、增刪內容的旁邊註明塗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塗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三、遺囑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綜上所述,有些老人沒有立下遺囑就去世,這樣就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的子女或者在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之外的其他人,都不屬於繼承人,無權分配遺產。有繼承資格的繼承人,各方應當妥善解決,共同協商處理遺產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