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與外國有關的繼承權的公證,當事人應提交哪些證明材料?
(1)應提交法定繼承人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如果在該市有戶籍,應提交原始身份證和原始戶口登記表;如果申請人已經離開該國,則應提交原護照;如果帳戶被取消,應提交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證明檔案。
2.申請人與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由申請單位人員(組織,勞動和管理)部門簽發,如果沒有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鎮人民政府)戶籍所在地應當發證。
3.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
4.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內死亡的,應當提交醫院或者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戶口登記證明;如果他們在國外死亡,他們應提交由當地公證人公證的死亡證明。如果遺失了繼承人或其下落不明,法院應發出法院釋出的宣告。死亡判決。
5.繼承人的婚姻狀況,父母和子女的證明,以及親屬親屬的證明。
6.如果法定繼承人去世,則必須提交死亡證明和親屬證明。
7.公證人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認證材料。
在上述認證材料中,如果來自國外,必須經當地公證處和中國大使館認證。
(2)遺囑的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第1-6項提交的證書和材料;
2.繼承人的意志
3.如果倖存者的遺囑被提交給外國人,遺囑必須由中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證明;
4.如果有遺囑執行人,則應提交遺囑執行人的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5.公證人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認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