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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人可以繼承財產嗎

遺產繼承 閱讀(1.18W)

一、意定監護人可以繼承財產

意定監護人可以繼承財產嗎

原則上是可以的,《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相關法律法條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設立遺囑繼承相應遺產。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二、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是不可轉讓的。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蔘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決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產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這類當事人在辦理遺產的繼承時,應由這類繼承人遞交相應的遺囑,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遺囑在設立時,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見證人,到我國的公證部門進行公證,保護這類繼承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