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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可以寫遺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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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可以寫遺囑嗎?

一、經濟適用房可以寫遺囑嗎?

經濟適用房可以寫遺囑,經濟適用房遺囑繼承書的書寫需要訂立者明確表達自己的意思,訂立之後可以選擇進行公證。一般來說,公證與否並不是遺囑生效的法定強制條件。因此,即使是未經公證的遺囑,只要符合民法通則與繼承法等的規定,同樣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但是,如果想要更加保險,讓那些可能對遺囑效力提出異議的人無話可說,可以把遺囑拿去公證一下,按照國家公證機構正規的程式公證。這樣,遺囑的效力就更鞏固,即使發生訴訟糾紛,也不用擔心什麼了。

綜上,遺囑不需要公證也能發生法律效力,公證只是加強了遺囑的效力,只要遺囑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不是自書遺囑,符合了要式條件就發生效力。

二、有效遺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繼承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真實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備與其相關的民事活動的責任能力,他們所立遺囑,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法律規定其從事的民事活動無效,是為了保護他們的利益不受侵害。

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也充分說明了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的能力。 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人在遺囑中確立的內容是處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立遺囑人如果在脅迫等外在因素的壓迫下所立遺囑,或遺囑被人篡改、偽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無權處分財產所有人的遺產,只有遺產所有人才能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遺產,因此,遺囑一定要表示遺囑人真實的意思,這也是體現對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的保護。

(三)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夫妻一方立遺囑不經另一方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無效”,充分說明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遺產只限於個人財產,凡超越這個界限的無效。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經濟適用房,指的就是為一些經濟比較困難的人員所提供的一種房屋,那麼他們只享有使用權,並不擁有所有權的情況之下,是否能夠將這個房屋化為個人財產來進行書寫相關的遺囑,否則的話也不會發生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