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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囑指定繼承人是否有效?

遺產繼承 閱讀(3.25W)

財產遺囑指定繼承人是否有效?

一、財產遺囑指定繼承人是否有效?

財產遺囑指定繼承人是有效的,但是必須是當事人自主意思的表示,如果是在他人的脅迫之下所表示的意思的話,那麼此時這樣的一種指定繼承人就是不合法的,而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是可以在遺囑內部來進行一個遺囑執行人指定的。是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的條文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由此可見,如果是訂立的遺囑,那麼只能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分配自己的財產。但要是訂立遺贈的話,則可以將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人或者國家、集體。

二、多份遺囑哪份遺囑有效

依據法律規定,在我國,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牴觸,在其死後,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麼到底如何確定各份遺囑的法律效力呢?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再者,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在當代社會如果要想自己的遺囑發生相關的法律效力的話,那麼就需要意思表示也是真實的,而且形式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比如說口頭遺囑的話,應當要有兩個以上的沒有關係的人來進行現場方面的見證,這樣的話是可以指定繼承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