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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繼承父母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遺產繼承 閱讀(3.21W)

一、新婚姻法中繼承父母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中繼承父母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二、新婚姻法遺產繼承的方式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產贈送撫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囑和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三、繼承房產需要滿足的條件

第一,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方可生效。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當事人依據死者遺囑指定辦理的繼承,所得住房登記在當事人一方名下的,住房為登記人婚後取得個人財產。如果夫妻一方繼承房產,不是按遺囑指定辦理的繼承,所得住房為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四、新婚姻法下夫妻如何打好“房屋保衛戰”?

(一)如果父母是在婚前就給兒子買房,並且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額全部購房款,那麼很不幸地告訴你,離婚時兒媳還真的沒份。因為上述行為將視為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那麼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也就是平時說的“婚前個人財產”了。

如果父母是在婚後給兒子買的,那就不一定了。按照《婚姻法解釋(三)》,男方父母出資單獨購房並且把產權登記在自己兒子名下,則視為父母對他們兒子一方的贈予行為,也就是兒子個人財產了。但如果產權證寫上了夫妻共有,那就不存在沒份之說了。

(二)不少人覺得新婚姻法下,對男人而言是“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婦”,只要是丈夫這邊給了首付,離婚時妻子是不是“渣都沒有”(什麼都沒有)?與上面的問題一樣,無論是婚前買房還是婚後買房,只要登記在了一方的名下,都會被認為是父母對他們兒子一人的房屋贈與,也就是說離婚時房子將歸男方,無論女方是否有共同還貸。

需要指出的是,房子雖然沒了,但婚後共同還貸的錢以及增值部分還是有的。對於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當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這條規定充分考慮了男女雙方在物質付出上的公平,但對於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且無法量化的付出並沒有給予過多考慮。

(三)按照《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至於房貸部分,共同還貸的錢以及增值部分就由男女雙方公平分配。

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編中的規定,相比於婚姻法新增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以及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這樣一來,新婚姻法中父母房產的繼承通道相比於舊婚姻法的繼承通道更廣了,並且可以更好地尊重父母的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