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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屬於遺產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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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的土地屬於遺產麼?

一、農村的土地屬於遺產麼?

農村的土地不屬於遺產,農村土地為村集體所有,不屬於村民個人所有。

村民與村集體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內,繼承人可以繼承承包。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有關“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出登記”的政策規定,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同意後,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後再進行確權登記。

承包方只有權用權,沒有處置權;承包人死亡的,其法定繼人在承包期限內,可以代為使用和耕種,直到承包到期,村裡有權收回。

二、農村的土地使用者死亡後該土地如何處理?

1、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於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農地不是承包人的私有財產,所以不發生繼承問題。

2、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因當事人的一方(如承包方)死亡而終止,根本就不發生繼承。

3、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係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是一種非財產權利,不屬於財產繼承的範圍,故此種權利不能繼承

4、農村承包絕大多數是以家庭名義承包的,承包權為家庭成員共同享有,家庭中的個別成員(多為長輩)死亡,其他家庭成員仍然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條款;

5、包方也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

6、如果發包方撕毀合同,承包方可以通過訴訟程式使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從而維護承包制的穩定性。

7、因此,那種只有承認承包權的繼承才能穩定承包制的觀點不成立。

拿出土地雖然不屬於遺產的範疇,但是在該土地使用者死亡之後,若是有子女的,那麼其也可以繼承承包該土地。此時由於並不是繼承了遺產,故此承包關係發生後,並不需要繳納相關的稅額,若是其已經不少於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麼該土地會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