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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屬不屬於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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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屬不屬於夫妻財產?

一、農村自建房屬不屬於夫妻財產?

農村宅基地的房子比較特殊,由於土地性質是集體所有。而且根據法律規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沒有通常所見的房產證,只有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證上只登記一人名字,不像房產證一樣可以同時登記多名產權人的姓名,那麼判斷宅基地上房屋的歸屬的方法如下:

農村宅基地上的房產的權利歸屬一般以建房申請書上核准的申請人數為準。如果夫妻雙方均屬建房申請書的核準人員,那麼在離婚時有權要求分割房產。否則即使一方戶籍已經遷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僅憑戶口登記而主張宅基地房屋的分割。

如果宅基地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的話,需要考慮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實際出資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過程中所付出勞動等的情況,先在家庭共有財產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財產後,才能離婚時再行主張分割夫妻共有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徵是什麼?

1、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後,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2、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3、契約優先性。在這裡,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採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4、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綜上所述,在廣大農村,農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女方出嫁後,一般將戶口遷移進來。之後雙方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如果自建房是在婚前男方出資修建的,是個人財產。而在婚後雙方共同出資建設,房屋產權證書中登記兩人姓名,則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