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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遺產法院析產需要全部到場嗎?

遺產繼承 閱讀(5.58K)

一、 繼承遺產法院析產需要全部到場嗎?

繼承遺產法院析產需要全部到場嗎?

需要全部繼承人到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二、遺囑的法律效力怎麼認定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几個無利害關係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宣告,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有關遺產繼承的具體事項是需要結合實際的財產情況來進行處理的,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訂立遺囑來處分自己的遺產,但在進行繼承處理時,也需要對遺囑中的條款進行認定,並進行析產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