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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公證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 閱讀(1.8W)

一、繼承房產公證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繼承房產公證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房產繼承的公證費是按照繼承受益額的額度分檔計算的,有地方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沒有地方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具體如下: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費[1998]814號(三)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超過5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8%收取;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5%收取;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不超過0.1%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地方具體標準的制定對上述各項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備案。

二、公證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

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繼承人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時,是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公證費的,具體的費用需要結合房屋的市場價值來確定,故此在辦理公證手續之前,需要請專業人員對房屋目前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然後留可以按照既定的比例計算公證費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