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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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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一、遺產案件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主張。否則當事人的主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將承擔敗訴的後果。在遺產繼承案件中,當事人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

1、提供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出具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被繼承人遺產的種類、數量、金額、遺產由誰佔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證明材料,如遺產清單、產權證書、發貨票、證人證言等。

4、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財產中(如合夥財產等)的,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遺產在共有財產中的證據,如房屋產權證書、合夥協議等。合夥企業是否清算或營業,審計證明等。

5、被繼承人生前婚姻狀況,生育和撫育子女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法律擬製血親或與之有密切關係的旁系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證明材料,以及他們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的證明材料。

6、被繼承人的妻子懷孕,應提供已懷孕的證據。

7、被繼承人無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應提供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人數,各自與被繼承人的關係的證明材料。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應提供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住址等情況。

8、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應提供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材料。

9、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提供公證書,自書遺囑的提供自書原件及能證明確系自書的證明材料。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要提供原件、錄音或錄影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的二人以上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10、提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有無受脅迫、被欺騙情況的證明材料。

1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應提供遺贈撫養協議書,對被繼承人盡撫養義務等證明材料。

12、被繼承人生前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詳細的數額及借款憑證;提供債權人、債務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證明材料。

13、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放棄繼承權或受遺贈的,應提供放棄人的書面證明材料。

二、遺產案件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民法典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民法典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係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並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

(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在場見證人。

因為繼承遺產而產生糾紛的,可能是在繼承人範圍上面有爭議,也有可能是因為各個繼承人繼承的份額產生糾紛。實際處理的時候,要想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必然需要繼承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但是因為遺產案件糾紛點不同,因而需要當事人收集整理的證據就存在一定的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