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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殘疾人怎麼立遺囑?

遺產繼承 閱讀(2.36W)

一、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殘疾人怎麼立遺囑?

根據法律規定精神殘疾人怎麼立遺囑?

精神病人是不能立遺囑來分配遺產的,我國《繼承法》第22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定:“不滿6週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認定其為無行為能力人”。患精神病住院期間應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故他在病重期間所立的遺囑應是無效遺囑,其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二、遺囑有哪些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

4、緊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

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產。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產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產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精神病人在我們國家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在從事某些行為的時候都是受到很多的限制的,比如說在成立遺囑的時候就不能夠成為訂立遺囑的主體,即使是已經成立了也是屬於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