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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生前立遺囑死後怎麼辦?

遺產繼承 閱讀(5.77K)

一、根據法律規定生前立遺囑死後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生前立遺囑死後怎麼辦?

根據法律規定生前立遺囑死後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執行,具體的就是如果涉及到房產的話,那麼就需要協助來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到房產部門來進行辦理,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自書遺囑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字機列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已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但遺囑人設立自書遺囑不得以鉛筆及其他易於塗改的筆書寫。

2、自書遺囑須是遺囑人關於其死亡後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遺囑人不是正式製作自書遺囑,僅是在日記或有關信件中提到準備在其死亡後對某遺產如休處理,則不應認定該內容為自書遺囑。但是,自書遺囑只要求是遺囑人處分遺產的真實意思的書面記載,也不要求須有“遺囑”的字樣。如果遺囑人在有關的文書中對其死亡後的事務作出安排,也包括對其死亡後的財產處理作出安排,而又無相反證明時,則應當認定該文書為遺囑人的自書遺囑。

3、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簽名是自書遺囑的基本要求,它既證明遺囑確為遺囑人親自書寫的,也證明著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書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和、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塗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於塗改、增刪處簽名並註明時間,否則,其塗改、增刪的內容無效。

4、須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在自書遺囑中須註明立遺囑的時間。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後的準據。自書遺囑中註明的時間原則上應為遺囑製作完畢,遺囑人簽名之日。但遺囑人並不於簽名之日為遺囑的時間而以其他時間為遺囑的時間的,也未嘗不可,不過只能以遺囑中註明的日期為遺囑的時間。遺囑中未註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註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二、自書遺囑有效期是多久

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不存在期限問題,也就是說一份有效的自書遺囑的效力是永久的。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所以,雖然自書遺囑的有效期是永久的,但是在存在公證遺囑時,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性。

遺囑訂立在我們國家是有多種多樣的方式的,包括有自己來進行出現的遺囑,也包括委託他人進行書寫的遺囑,但不管是哪一種遺囑的話,都必須是完全一致行為的目的是在自己的意願的表示之下所做出的,否則就是無效的,也不能夠在死後得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