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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帶走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 閱讀(4.97K)

一、前妻帶走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前妻帶走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是有繼承權的。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繼承人,只是繼承順序不同;孫子女、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各法定繼承人的認定:

(1)配偶。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存在是配偶互為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

(2)子女。根據《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子襲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子女對父母的繼承權不受父母婚姻關係變化的影響。

(3)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知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他們不是法定繼承人,只是在代位繼承時可以道享有一定的繼承權。

(4)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則包括同父母、同母異父、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分配比例是怎麼樣的?

遺產分配比例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②不盡扶養義務;

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自己的孩子都是有繼承的權利,不管是前妻的孩子還是屬於現在的孩子都是有合法的繼承權,但如果被繼承者有遺囑的就會除外,所以,作為法定的繼承者就需要結合遺產的分配原則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到各繼承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