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帶來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一方帶來的孩子確認是否有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係;
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麼樣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權的獲得只有法定的繼承者才可以得到,而作為一方帶來的孩子必須要與另一方形成扶養的關係,那麼才會被納入繼承者的範圍之內,法定的繼承者就包括有繼子女的存在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