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我國繼承法律規範對於遺產債務的處理的規定有: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遺產一般只涉及到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是非法財產的話,那麼不在繼承範圍之內,並且會被公安機關進行沒收。針對於遺產如何進行分配,首先需要根據被繼承人所定立的遺囑來進行確定,如果對於遺囑有爭議的話,可以進行鑑定來確定遺囑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