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審查起訴階段委託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刑事訴訟 閱讀(2.86W)

審查起訴階段委託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委託代理人範圍有哪些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被委託的近親屬在參與訴訟活動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近親屬的關係證明應由公安機關出具,可以提供結婚證、出生證戶口簿等官方檔案證明,也可以由受委託近親屬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親屬關係的身份證明。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是所有的親戚都可以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而必須是“近親屬”,“近親屬”是個法定概念,“親戚”不等於“近親屬”。

二、代理人的許可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回避。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式,在執行程式中沒有代理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係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親戚也是分三六九等的,有近親也有遠親,只有近親才可以做代理人。審查起訴是有時間期限的,在規定的時間期限之內沒有發現嫌疑人有違法行為,或者是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需要對嫌疑人進行立即並且出具釋放證明,超過規定期限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