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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濟糾紛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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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經濟糾紛搶劫
搶劫: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