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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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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人範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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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每個公民的親戚都是很多的,雖然我們知道作為有血緣關係的親戚是可以相互繼承遺產的,但這裡也會根據親疏遠近的不同,而具體劃分了遺囑繼承人的範圍。那到底我國規定的遺囑繼承人範圍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遺囑繼承人範圍是怎樣的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這一規定說明,我國遺囑繼承人的範圍,僅僅限於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被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上述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應違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也可把遺產的一部或全部不給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遺留給兄弟姐妹,也可以越過其子女,把遺產直接遺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同時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3款的規定,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係的公民。但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人如何確定

我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數人繼承。”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籍,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遺囑繼承人範圍來看,一般作為遺囑人血緣關係比較近的人才能作為繼承人。此時,公民有權利就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做出具體的分配,當然根據選擇的遺囑方式不同,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條件下立下的遺囑,最終才有可能得到執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棗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