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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需要。除非在遺產分割方案需要考慮繼承人的收入狀況時才可能需要。一般需要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否存在繼承與被繼承關係的證明;遺囑是否有效的證據;是否是合法的遺產的證據等等。這都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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