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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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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需要的證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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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

最高法院的證據《規定》中,首先肯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責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舉證既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是當事人承擔的訴訟義務。

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特性,其中證據的合法性有許多講究:

其一、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不能做證人提供證言。

其二、內容要合法,強調有效性。那些不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虛假的、無證明力的事實材料,因對案件的查明毫無異議而無效。

其三、形式要合法。當法律對證據形式、證明方法有特殊要求時,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如當事人想證明公證遺囑的變更,便要提供重新訂立的公證遺囑。

其四、取證程式要合法。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程式,否則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以上便是法院打官司需要的證據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