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在打官司的時候都會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自己,然而律師幫我們打官司肯定是要收取一定的律師費的。當事人除了要知道律師的收費標準是怎樣的,打官司要交什麼錢,還要了解打官司律師費應該由誰出。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您具體解答。
一、打官司律師費誰出?
律師費由請律師的一方出,但是在民商事案件中,當一方成為被告以後,該方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勝訴原告的話,可以要求原告支付這筆費用(法律支援一方當事人償付他方當事人為案件審理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二、打官司要交什麼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六條
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第七條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八條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第十條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第十一條
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綜上可知,一般情況下是誰委託的律師,那麼律師費就由其支付。但要是作為被告,其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且勝訴原告的話,那麼此時可以要求原告方支付相應的律師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