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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第一繼承人順序有哪些相關規定

遺產繼承 閱讀(5.91K)

房屋第一繼承人順序有哪些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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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管是對什麼進行繼承,首先看死者是否留下合法有效的遺囑,如果沒有那麼就進行法定繼承。此時需要區分第一順序繼承人與第二順序繼承人,那麼繼承房屋第一繼承人順序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法定繼承第一順序是怎樣的

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

配偶是因婚姻關係的成立而形成的夫妻之間的親屬關係。夫妻之間有著最密切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又相互扶養的義務。無論從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上說,還是從扶養關係的密切程度上看,配偶都理應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晚輩血親,是家庭的主要成員。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所以無論是從血緣關係上還是從扶養關係上看,子女也都應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父母是子女的最近尊親屬,父母與子女之間無論在經濟上還是在感情上有極為密切的關係,父母子女關係是家庭關係中的基本關係,在親屬關係上,相互有扶養的義務,所以法律將父母與子女同列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女婿,也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這是我國《民法典》在繼承人順序上的一個突出特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喪偶兒媳或女婿得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前提條件是:對公、婆或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所謂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是指在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生前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只要喪偶的兒媳對公、婆或者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不論其在喪偶後是否再婚,也不論是否有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都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第二順序是怎樣的

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從血緣關係上說是被繼承人最近的旁系血親,從扶養關係上說在一定條件下與被繼承人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祖父母、外祖父母,從血緣關係上說是被繼承人除父母外最近的尊親屬,從扶養關係上說在一定條件下與被繼承人也有一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因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為死者的近親屬,但在親屬關係上較子女、父母遠一等,在經濟聯絡上也比子女、父母疏一些,所以,我國《民法典》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列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合理的。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房屋第一繼承人順序中包括了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而他們同屬於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實際繼承房屋的時候是沒有什麼順序之分的,往往是均等的來分割房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