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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的公證關係

遺產繼承 閱讀(9.14K)
遺產繼承的公證關係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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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關係公證

第一,不動產繼承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即由廣東省某市公證處辦理。

第二,廣東省某市公證處作為主辦公證處,在辦理繼承過程中,如遇到非本市的情況,調查核實比較困難或耗時較長,也有可能要求當事人到戶籍當地辦理其中證明事實的某項公證。如你的情況,廣東某市公證處難以調查你家庭的情況,於是要求你到廣西戶籍地辦理親屬關係公證,屬合理。

第三,用於繼承的親屬關係公證,原則上只能用於涉外或涉港澳臺,內地的確不能辦理。作為變通方式,一般通過辦理《親屬關係證明》的”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或”親屬關係公證“解決異地繼承的問題。

綜上,建議如下:向廣西當地公證書申辦《親屬關係證明》的”影印件與原件相符公證“,一般情況下公證處不能不受理;如果還是不行,變通向其申請辦理被繼承人與父母、配偶、子女的親屬關係公證,根據戶籍地原則,公證處應當會受理。

以上供參考。法律依據請自行搜尋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

上訴就是遺產繼承關係公證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