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於外遇是否構成重婚罪?
婚內出軌,並未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一方婚內出軌怎麼取證
1、譬如“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娼事件被查處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簡訊、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5、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被採用。
6、視聽資料。
三、重婚罪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綜合上面所說的,有外遇出軌並不等於重婚;出軌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但如果改變了這個性質而生活在一起的話,那麼就會構成重婚罪;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從而也會按照合法的依據讓違法者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