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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有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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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有哪些型別?

同居關係的種類可以從多方面去劃分。大的方面我分為事實同居和法定同居。我這裡從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分,將事實同居關係又分為“未婚同居”與“已婚同居”。這也是常常看到的對同居的分類。

同居關係有哪些型別?

(一)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學者也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一般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它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一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在同居之前都沒有過婚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學生的戀愛同居,在很多農村中的那種“只辦喜酒不辦證”的“事實婚姻”同居,試婚等。第二種情況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在同居以前有過婚姻,但在同居之時其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他們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這種情況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陽紅同居”,還有倡導“輕鬆”和“無礙”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階層也大有人在。對未婚同居的立法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過去是嚴厲的禁止,古時的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輕男女私定終身,私奔的下場一般是十分悽慘的,到頭來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東西”。

(二)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稱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同居當時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還沒有解除。這種同居它影響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稱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在現實實踐中,有婚姻一方的多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為年輕的女子,他們之間的年齡差別一般是很大的,10到40歲不等。他們之間的同居,為了愛情的很少,更多的則是建立在金錢和性慾上的。這種同居關係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這種同居關係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於:

(1)它影響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們的婚姻家庭對社會的穩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這種同居關係一旦建立,對我們的婚姻家庭是一個致命的衝擊,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一個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體。我國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79條就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了離婚的法定事由,這又導致了我們國家離婚率的上升等社會問題。

(2)道德不允,這種“同居關係,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揮霍去換取眼前的物質享受的青年男女,這給我們的社會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三)法定同居

其實還有一種同居關係,雖不是以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劃分的,但也是不容我們忽視的一種同居關係,那就是由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關係。我國《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從法條裡我們就可以直接看出,我們的立法者是把這種關係定性為同居關係的。這種同居可能並不是出於當事人的本意,也許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都有締結婚姻的意願,但由於違反了相關法律,導致了婚姻無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我把這種同居叫“法定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