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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婚前財產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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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婚前財產怎麼判?

一、重婚罪婚前財產怎麼判?

婚前財產不可以分割處理,如果一方被定為重婚罪,將會給予另一方相應的損失賠償,如果有小孩,還要支付小孩的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有外遇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因此,面對婚外情,除了做出努力挽回之外,還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二、重婚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係。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重婚罪的犯罪事實情況,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特別是對於犯罪事實嚴重的還需要從嚴處罰,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