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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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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處理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便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患方認為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發生醫療糾紛時,目前有以下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明確上述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特點後,患方應果斷選擇較適合的途徑,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二、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辦?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定了患方影印、複製病歷的權利和醫療機構應予配合的義務。複製病歷最常用的方式是影印,患方可以要求醫院在影印件上加蓋證明印記。及時影印病歷能夠很大程度地固定重要的原始診療護理記錄,避免這些證據被篡改和對此可能產生的不必要的疑慮。當發現原始病歷被塗改、偽造、隱匿、銷燬等突出問題時,可以依據已加蓋證明印記的影印的病歷資料尋求衛生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的幫助並追究醫方相應的民事責任。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的規定,患方還要注意對一些重要的主觀病歷資料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主觀病歷資料通常指: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需要注意的是,在影印、複製病歷資料時患方應避免搶奪病歷資料,否則,可能會招致負破壞證據的法律責任。如果醫方拒不配合患方影印、複製和封存病歷資料,患方應及時尋求衛生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的幫助。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醫患雙方當事人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其中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門診病人看病時的掛號憑證、病歷小本、處方、收費單、常規化驗單等;住院病人住院時的診斷證明、結賬單、對賬單等。對這些證據材料患方應注意妥善儲存,以備日後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糾紛訴訟時使用。

2、及時影印、複製和封存病歷資料

3、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七條的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存事物進行封存和啟封。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有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斷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5、其他證據:門診病歷資料、掛號證、醫療費單據、交通費票據等亦要注意儲存。

實際上,各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在醫患糾紛的過程中就是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的,患者在醫患糾紛當中容易陷入被動的一點,就是難以收集一些特別重要的病例原始憑證和證據,所以剛醫療事故已經成為了既定事實的情況下,患者首先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尋求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