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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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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認定是如何規定的

1、非法同居關係的認定

(1)何為非法同居關係,其一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2)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③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如何正確處理“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並不是真的違法,只是人們對法律不保護的一種誤解。

(1)對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道德上現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認可。

(2)對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為雙方並沒有領取結婚證,不屬於合法的婚姻狀態,所以也不屬於重婚的情況。只是在原夫妻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考慮過錯方對無過錯方的侵權程度,在分割財產時照顧無過錯方。

3、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且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只有那些雙方均沒有配偶且沒有辦理結婚手續,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屬於非法同居。由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非法同居關係的存在,也揭示了我國法制建設依舊存在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