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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非法同居的性質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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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非法同居的性質一樣嗎

一、重婚罪非法同居的性質一樣嗎?

重婚罪和非法同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兩者有所不同。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對方涉嫌重婚可以起訴離婚嗎?

可以,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非法同居不等於就構成了重婚罪,即便是在已經結婚了的情況下跟小三非法同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也只能算作出軌,構成重婚罪了的話性質就比較嚴重了。所謂非法同居,不是說感情上出軌才是非法的,現在大多數的年輕人基本上都是非法同居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