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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重婚的規定及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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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對重婚的規定及司法解釋是什麼?

刑法對重婚的規定及司法解釋是什麼

1、重婚罪的司法解釋是比較少的,重婚罪也比較好認定的案件,對重婚行為的認定,可以參與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有關意見。

2.已登記結婚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重婚罪的管轄公安機關是哪個機關

1、根據法律規定,重婚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2、所以,重婚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之規定,被害人之外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公安機關有案件管轄權。

3、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重婚罪是一種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敗壞社會道德風尚,不利於精神文明建設。我國國情、道德觀念、歷史傳統、社會信仰決定了,重婚是一種應該受到嚴厲道德譴責、進而需要刑法管制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公安機關不但有權立案管轄,而且應當立案偵查。

4、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移送檢察機關,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應否對該重婚案件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

綜上所述,重婚案件被告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有權管轄重婚案件,被害人以外的社會團體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控告重婚案件的,公安機關有管轄權,公安機關對於重婚案件有權立案管轄,或者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