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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同居是否有權利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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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同居是否有權利分割財產

如今提到同居大家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男女青年在談戀愛階段就已經居住在了一起的,但是在法律上同居並沒有大家想的這麼簡單的。有些人是因為各種客觀因素沒有領結婚證,但是這所謂的事實婚姻也就是同居。對於有些人所關注的同居是否有權利分割財產的這個問題,也得根據同居的性質來決定,有些同居關係就能分割共同的財產。

一、在我國同居是否有權利分割財產?

1、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2、由上可見,對解除同居關係案件的處理,最核心的問題不在於同居關係本身該不該解除,而在於應當按照什麼樣的原則來解決財產糾紛。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

3、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同居的型別具體有哪幾種?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同居不等於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在司法實踐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同居關係處理原則不盡相同:

第一種單純同居關係,指同居關係雙方均為未婚男女,婚姻法對此種同居關係不鼓勵,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的權利,對此類同居關係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援,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種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係,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事實婚姻等同合法婚姻關係,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關係的解除一般要經訴訟程式。

在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認定為事實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關係處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僅就解除同居關係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同居關係處理,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法院應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係,應宣告予以解除。

正如大家瞭解到的這樣,一般是在談戀愛階段單純的居住在一起的話,肯定兩個人的財產問題不會互相合同在一起的,所以戀愛階段分手,在這段期間的財產雙方都是沒有權利要求分割的,此外就是婚外情的這種同居,或者是沒有結婚證,無效婚姻的這種都屬於同居型別財產分割的話,共有財產兩個人實際上也能平等處理。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