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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與他人同居算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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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婚與他人同居算重婚?

已婚與他人同居算重婚?

已婚與他人同居不一定算重婚,重婚型別的案件,必須是存在婚姻關係,而且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重婚罪的構成要件,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所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已婚人員,他們可能會存在著一些不忠誠的行為,也就是在婚內與他人同居,在此狀況之下的話,是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當中的重婚罪的,所以必須要對於這個罪名來進行一個清楚的認識,否則的話不僅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賠償方面也是有一定體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