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收養贍養>

老人離婚財產關於贍養由誰承擔的法律規定

收養贍養 閱讀(1.31W)

老人離婚財產關於贍養由誰承擔的法律規定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離婚已經屢見不鮮,在離婚問題中除了會有財產分割糾紛外還有不少的贍養糾紛存在。而這些贍養糾紛問題大多集中在親生子女或繼子女拒絕支付離異父母或家庭重組父母的養老費用,甚至有不少父母因贍養問題將子女告上法庭。那麼老人離婚財產關於贍養由誰承擔的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就由小編針對此問題介紹相關的法律條文。

1、《老年人權益保護法》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五條 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願委託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

第十六條 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第十七條 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託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託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

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條 老年人對個人的財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不得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老年人有依法繼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有接受贈與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搶奪、轉移、隱匿或者損毀應當由老年人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

第二十三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贍養人、扶養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扶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援政策,鼓勵家庭成員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為老年人隨配偶或者贍養人遷徙提供條件,為家庭成員照料老年人提供幫助。

2、《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贍養老人是每位為人子女的本分,不論是親身的子女還是繼子女都有贍養自己父母或繼父母的義務。根據老人離婚財產關於贍養的規定來看,只要在血緣上或法律上存在親子關係,就算是離異的父母也有權力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用,並照顧好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起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