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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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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律

孝道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有言道:“百善孝為先”,已為人父母的小編已經深深體會到為人父母的不易。所謂“我養你小,你善我老”,孝敬父母、贍養老人不僅僅是道德方面的體現,更是公民應盡的義務。那麼我們為人子女除了主動盡贍養老人的義務外,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規定的義務呢?小編就在這裡為大家扒一扒:

贍養老人的義務,不僅對於親生子女,還包括養子女、非婚生子女,都具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在贍養老人方面,法律規定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住房方面:有贍養義務的子女有義務為老人提供舒適的住房環境,如果老人本身有房宅,在老人不自願的情況下,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吞及佔有。

2、老人身體狀況不佳,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逼迫老人做力所能及以外的勞動,增加老人的身體負擔。

3、子女有義務從各方面關懷老人的生活,在老人生病、養病期間,要細心的加以照顧,以盼早日康復,減少身體上的痛苦。

4、子女有義務關心老人的精神狀態,在他們年邁、病殘、體弱時,照顧他們的心情,使老人愉快度過晚年生活。

5、有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盡贍養義務,對於不盡義務的子女,老人有權行使法律權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6、子女不得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也不能以老人的再婚為理由,拒絕盡贍養的義務。

對於一部分情況特殊的人,可免除贍養義務,他們具有以下幾種特點:

1、喪失勞動力和生活能力的人群,他們自己本身的生活已經十分艱難,所以法律免除了他們的贍養義務。

2、未婚並且無經濟來源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

3、已婚或離異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且收入不足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子女。

4、曾受到父母嚴重虐待的子女可免除贍養義務,包括意圖殺害、遺棄、強姦等。

以上需要注意的是,這類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予物質上的贍養義務,但仍有義務照顧老人起居、陪伴老人以及給予精神上的慰藉。

對於各方面條件都允許,卻仍然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老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庭強制子女盡贍養義務。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有贍養能力卻不盡贍養義務甚至虐待老人的子女,應強制其支付老人住房、生活、病患方面所需的贍養費用,情節嚴重的,將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對於有能力卻無故不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老人進行維權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救助社群,由社群工作人員對子女進行批評教育,並監督其實施贍養義務。

2、救助法院,委託律師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要求子女人付諸贍養行為或交納贍養費用。

3、對於拒絕盡贍養義務的子女,情節比較嚴重的,已經造成遺棄罪,應申請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

總之,子女不對老人盡贍養義務,不但違背了孝道,還會受到社會大眾的譴責,情節嚴重一點還會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