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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事實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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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法事實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收養法事實收養的條件是什麼?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子女關係,以父母子女相稱併為群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並予以保護。

二、辦理收養時所需要的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來源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群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詢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對於收養關係的有關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民法典》中有關依據來進行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已經確定了收養關係的,但未明確相關手續的行為,也是可以認定為事實收養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有關部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