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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實施以後事實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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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實施以後事實收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著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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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是哪一年實施

現行的《收養法》,是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的這一部。
而在1999年5月12日,經國務院批准,於1999年5月25日由民政部第14號令釋出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該《登記辦法》對收養行為和登記程式方面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