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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轉移後的孩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遺產繼承 閱讀(3.29W)

過繼轉移後的孩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過繼轉移後的孩子是否享有繼承權

實際上,“過繼子”與“過繼父母”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的關鍵在於是否形成了扶養關係,如果形成就是收養關係,雙方互有繼承權,如果未形成,則沒有繼承權。在現實生活中,一般還有如下幾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未辦理法定手續,雖立下字據舉行儀式,也得到群眾的公認,但“過繼”後仍與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過繼父母”的撫養教育,也未對其盡贍養扶助義務的,事實上未形成扶養關係,相互之間沒有繼承權。

2.“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養關係,而在“過繼父母”去世時又以“過繼子女”身份料理喪事,意在爭奪遺產的,不享有繼承權。對於在喪事中花費財物的,可酌情給予補償

3.“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經濟上、生活中時常給予幫助和照顧的,因未形成扶養關係而不能以養子女身份繼承遺產,但可以生前給予被繼承人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適當遺產。

4.在某些地區,為剝奪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為其“立嗣”以兒子身份料理喪事的,應給予嚴肅地批評教育,不得享有繼承權,並應保護被繼承人女兒的合法繼承權。

過繼是我國民間從舊社會延續至今的一種傳統習俗,特別是在廣大農村,過繼行為還大量存在。是指沒有兒子的夫婦,為了所謂的延續香火、傳宗接代,以親兄弟、堂兄弟的兒子作為自己的兒子,並以兒子的身份送葬,然後分得起家產的行為。從法律角度看,這種過繼的行為以重男輕女、傳承香火等封建倫理觀念為基礎,我國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並不承認這種關係。對於此類過繼的兒子的繼承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八條規定,“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扶養關係的,即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扶養關係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過繼孩子中國自古有之,但是沒有法律依據作為保障,過繼的孩子也沒有繼承權,但是在現今的社會,只要自己是合法的過繼肯定會涉及一定的經濟利益關係,所以在繼承權的問題上也會有著充足的補充,所以在問題的解決上沒有什麼實際的利益計較,有著國家的法律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