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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條件如下:收養人應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被收養人應為:(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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