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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的條件都有哪些

收養贍養 閱讀(2.24W)

(一)被收養人條件

收養登記的條件都有哪些

1、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詢不到生父母的不滿十四周歲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十四周歲的子女。

(二)送養人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週歲。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條第3點、第(二)條第3點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上述第第(一)條第3點、第(二)條第3點、第(三)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人進行收養登記需要滿足的條件有:無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能力、年滿30週歲並且不患有認為不應當收養的疾病。如果被收養人是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三條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