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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不能送養

收養贍養 閱讀(1.71W)

1、生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送養其子女

哪些情況下不能送養

民法典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此時無論生父母之間是否是夫妻關係,都必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養的,另一方不能送養。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情況下,允許單方送養。

生父母在送養子女時,生父母的關係可能處於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雙方系夫妻關係;二是雙方已離婚;三是雙方這間未結過婚。將子女送他人撫養是一項改變人身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是法律所賦予的,不因父母間的婚姻關係變化而消除。因此對於有父母的兒童的送養,必須由生父母雙方共同進行,不允許其中一方單獨將子女送他人撫養。

2、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養的,不得送養

民法典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根據民法典規定,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收養行為並不是與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進行。但是由於收養要變更人身權利義務關係,與被收養人的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為維護未成年被收養人的利益,特別需要注意徵得本人的同意。

3、未成年人的父母顯然均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只要不是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雖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不能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但他們仍有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因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無法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因此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就不能將其送養,否則就侵犯了成年人的父母的利益,剝奪了他們享有子女成年後盡贍養義務的權利。同時也會因為沒有子女贍養而把他們推到社會上,由國家和社會負擔。

4、孤兒的其他監護人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民法典規定,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監護人不得將未成孤兒送養,只能依法變更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監護能力,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且未成年孤兒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孤兒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上述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孤兒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孤兒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養的,不能送養

民法典規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例如,父母死亡母親送養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如果母親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祖父母願意撫養的,母親不能送養子女;如果祖父母不行使撫養權,就意味著祖父母放棄撫養權,母親可以將子女送給他人撫養。

6、禁止轉送養

為了防止販賣人口,保護被收養人的權利,民法典禁止轉送養、再送養。民法典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一般情況下,收養關係成立後,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未經收養人、送養人同意,不能解除收養關係。如果收養人不想繼續撫養被收養人,只有經過送養人同意解除收養關係後,回到原送養人處於行考慮。而原收養人不能成為送養人,把該兒童又送給他人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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