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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收養登記應當提交哪些證件材料

收養贍養 閱讀(2.14W)
辦理收養登記應當提交哪些證件材料
律師解析:辦理收養登記應當提交如下證件材料:一般需要收養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收養協議、被收養人的身份證明等。若為外國人收養,還需要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的書面材料,以及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等材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