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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養孩子的條件有哪些?

收養贍養 閱讀(2.45W)

一、上海市收養條件

上海收養孩子的條件有哪些?

一般情況下,收養行為涉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三方,法律對此三方民事活動的主體條件分別做出了要求: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詢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二、上海市收養的注意事項

事實收養的情況比較複雜,法律對此沒有規定,但事實收養關係卻涉及到群眾的切身利益,正確認識和處理事實收養,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事實收養的概念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以父母子女關係相待,共同生活多年,親友、群眾也認為其為父母子女,但未辦理合法收養手續的收養。事實收養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之間須以父母子女相待。是否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構成事實收養的重要條件。所謂以父母子女相待,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使用父母子女的稱謂,履行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且收養文書、戶口簿以及人事檔案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

2、須有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實,共同生活多年是確認事實收養存在的一個客觀標誌。這裡的“多年”一般應在3年以上。

3、須有群眾和親友公認。群眾和親友對當事人之間關係是否持一致看法,對確定事實收養關係存在與否具有很重要的證據作用。

(二)事實收養形成的原因

事實收養的形成一般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

第一,傳統觀念的影響,中國古代一直沿用的立嗣行為,是一種無須經官府確認,僅以“私證”即可成立的收養行為,此行為因而成了人們的習慣;

第二,長期缺乏健全的收養法規。中國在建國以後的很長時間裡,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收養法規,公民在成立收養時,由於無法可依,在客觀上造成了事實收養的存在;

第三,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不強以及普法宣傳工作欠缺也是形成事實收養的重要原因。

(三)事實收養的性質和對策

鑑於中國的具體情況,對於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之前的事實收養行為,由於收養成立時無法可依,故不是違法;對於收養法規頒行後的事實收養,應按照違法收養對待。

收養是一個比較嚴肅的話題,我們應當認真對待。上海收養孩子的條件要求是比較高的,上海政府不僅對於收養人有一定的年齡、經濟要求,對於送養人的狀況同樣有著很多要求。小編需要提醒您,收養不僅涉及孩子的日常生活,還會涉及孩子後期的學籍、戶口等問題。因此,在上海收養孩子時,您一定要認真按照要求辦理收養手續,以免對您的收養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