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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收養孩子的條件

收養贍養 閱讀(1.8W)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週歲。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辦理登記所需材料:
1.家庭戶口簿;
2.身份證;
3.婚姻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撿拾經過證明;
6.棄嬰發現地派出所出具的棄嬰證明;
7.市計生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

我國收養孩子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