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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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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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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現役軍人的婚姻受到了法律更多的保護,但要是配偶起訴離婚的話,此時也是有可能離婚成功的。不過對於當事人而言,在現役軍人離婚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那到底軍人離婚注意什麼事項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法院應根據軍人的這一意願,儘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後果,不僅取決於軍人一方的願望,也同時取決於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後,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姦、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式、許可權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裡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式。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式。

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這裡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這裡的“調解”是“視情” 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式。

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

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於調解狀況的證明。

關於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式。它也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式;

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由於現役軍人婚姻的情況與普通人的婚姻情況不同,因此在離婚的時候需要注意的事項也是不太一樣的,具體軍人離婚注意的事項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若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